汕头经济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于特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国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侨、高架桥、过街人行天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启闭器、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等。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可授权由其下属的市政工程维修管理处负责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建局负责特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次干道及其下水道、桥涵等设施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养。
  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一般道路、街巷及其下水道的建设和管养。不属城市公用的专用道路、下水道、路灯及其它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管养。
  各级城管、公安、电力、环保、环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建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涉及市政、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供热、供气等工程项目时,应由市城建局统一制订施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八条 城市道路设施必须保持完好,路面平整,车辆畅通,行走方便。第九条 在道路管理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占用道路;
  (二)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堆放危险品、建材和其它物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和辟建农贸、小商品市场;
  (五)擅自开筑出入口或设置斜坡;
  (六)倾倒垃圾、废土(物)和污水;
  (七)以重物撞击路面(含人行道);
  (八)车辆装载物拖刮或玷污路面;
  (九)直接在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直接在路上焚烧垃圾及其它物品;
  (十一)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第十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特区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须行驶通过的,应报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市城建部门交纳路面损坏修复费后,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监护通过。第十一条 凡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设摊点或因基建等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城管办审查批准,缴纳占路费,领取“许可证”并向市城建部门缴纳占路修复押金后,方准占用。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缴占路费:
  (一)市政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工程项目;
  (三)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设施,如公安交通岗亭、公共交通站点、信筒邮亭;
  (四)治理环境项目。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或在道路上新建、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廊等设施而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它单位因上述需要挖掘道路时,应向市城建部门及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向市城建部门交纳挖路修复费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挖路手续。挖路施工的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立即修复原有道路,确保行人、车辆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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