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所负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导读: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男方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被仲裁委裁决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债权人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以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以及公司经营性收益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为由辩称不属于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其妻单某系公司第三大股东,但未担任任何职务。夫妻二人共同占股比例61%。

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王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于某借款2400万,王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到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于某将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出生效裁决,裁定王某向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于某申请执行时发现王某和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单某名下有房产、股权等。于是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全部债务属于王某及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虽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本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与公司之间已形成紧密的利益捆绑关系,公司经营状况、盈利与否均直接影响其个人及背后的家庭收益。王某为公司债务所形成的担保之债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密切相关。本案因王某担保涉案借款而形成的个人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系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单某未对担保事项予以追认,且债务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定。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单某作为公司发起人、第三大股东,夫妻二人共同对该公司持股达50%以上,即便单某在该公司未担任职务,但从其对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其大股东地位,可以认定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与该公司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王某为公司经营所形成的担保之债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生活具有相当关联性,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范畴,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齐家说法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便非常关键,应结合债务用途以及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密切相关性予以审查。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王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某也为公司股东,应属于夫妻共同从事经营,且公司收入亦为家庭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可认定王某为公司债务所作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家庭利益密切相关,进而法院认定该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齐家律师排雷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并不必然就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即使不知晓,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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