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责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等)擅自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县教育局班子会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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