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的简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又称丧服制度。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以礼为服制。”《汉书·元后传》:“变更正朔、服制,亦当自更作玺。”
服制始见于礼,后入于律,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赋于服制以强大的法律效力,是维护宗法统治的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点。服制五等,重轻有差,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其功能相当于罗马法和寺院法中的亲等。
明、清律中的服制为以下五等。(1)第一等: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最粗的麻布制作,不缉下边。例如:子及在室女(即未出嫁之女)为父母,嫡孙之父卒为祖父母承重,媳为舅姑(即公婆),妻为夫,妾为君(即纳其为妾之男子),皆有斩衰三年之服。(2)第二等:齐衰。服丧的期限有一年、五月、三月之别,丧服用稍粗的麻布制作,缉下边。齐衰一年之丧分为杖期和不杖期,前者指执杖(俗称之哭丧棒)服丧一年,后者指不执杖服丧一年。齐衰五月和三月,多用于世代较远之尊亲属,丧服虽然隆重,服丧期限则较短。例如:夫为妻(夫之父母不在),子为出母、嫁母、嫡子、众子为嫡母,曾有齐衰杖期之服。夫为妻(夫之父母在),出嫁女为父母,孙为祖父母(承重孙除外),侄为伯叔父母、在室姑,己身为兄弟、在室妹妹、侄、皆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为高祖父母,有齐衰三月之服。(3)第三等:大功。服丧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己身为堂兄弟、在室堂妹妹、侄妇、已嫁之侄女等,皆有大功九月之服。(4)第四等:小功。服丧五月,丧服用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侄孙为伯叔祖父母,堂侄为堂伯叔父母,己身为兄弟之妻,妻为夫之兄弟等,皆有小功五月之服。(5)第五等:缌麻。服丧三月,丧服用细熟布制作。例如:堂侄孙为堂伯叔父母,夫为妻之父母等,皆有缌麻三月之服。
五服以外,同五世祖的皆为袒免亲,同六世或六世以上祖的皆为无服亲。《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东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彼此无服的亲属,虽然在习俗上也以远亲相待,但一般说来已不属于礼和法的调整范围。明代以前,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依古礼,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唐代曾改为,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又如:媳为舅姑原服不杖期;唐时曾改为,媳为舅姑服斩衰三年,为姑服齐衰三年。但后世已无齐衰三年之制。在宗法伦理观念的支配下,丧服制度重男轻女,重本宗轻外亲,对尊卑、长幼、嫡庶、在室女和出嫁女等不是一律看待的。由于有各种加服和减服的情形,以致有些同等远近的亲属并不处于同一个丧服等级。用服制来表示亲等是不科学、不准确的。它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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