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不属于记账凭证,收据是原始凭证,而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内容通过会计科目来编制的会计分录。
收据一般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过依据2018年28号文第九条规定可以扣除的情况: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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