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05
1. 网络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嵌入恶意程序。一旦发现其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漏洞等风险,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及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为其产品、服务提供持续的安全维护。在规定的或与用户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4.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6. 网络运营者在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7. 网络的建设、运营者或通过网络提供服务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其他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并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