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服务所得税适用的加计抵减说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6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对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上述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如果您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则可直接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

4.2019年政策适用到期后,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在2020年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还需在2020年

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声明。

5.同一年度,您只需提交一次声明。若已提交的声明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

对已审核通过的声明进行修改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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