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第五条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排放管理部门应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排放管理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各区排放管理所进行监督、指导;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负责统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渣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和登记表格;
  (四)检验并核发运输余泥渣土机动车辆准运证;
  (五)复议不服排放管理所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执行市环卫局及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第七条 排放管理所的职责和权限:
  (一)核定辖内排放受纳单位的余泥渣土排放或受纳的数量,作出排放计划;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排放费;签发余泥渣土排放证和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查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辖内运输余泥渣土的各种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对辖内受纳场地的监督管理。
  (二)掌握辖内各镇、街道城管部门管理余泥渣土的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辖内的无主余泥渣土,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原则,协同街道、镇城管部门组织责任区的单位及时清运;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处罚;
  (五)执行区环卫局下达的任务;接受排放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排放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第九条 排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时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第三章 排放管理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区排放管理所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交纳排放费,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卸。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具体按拆迁、挖掘、修缮计划计算,没有计划的可现场核量。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的清运排放,实行“谁排放,谁负责清运”原则。没有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
  居民装修住房或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以直接堆放在街、镇城管部门临时设置的堆放点或清运点,并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清运费。也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第十三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机动车辆必须经排放管理处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检验,并领取余泥渣土车辆准运证,方可承担专项运输任务。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装载适量,沿途不漏洒、不飞扬。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