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自学考试专科段<宪法学>重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8-03-07
宪法学2005年版各章复习要点点拨
第一章 宪法绪论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和其他法的共性:
1、 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
2、 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列宁说过:“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和其他法的不同特点:
宪法是根本法
1、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2、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
3、 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4、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5、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我国宪法修改: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宪法的分类:
1、 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2、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3、 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 以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1、 最高性
2、 广泛性
3、 原则性
4、 概括性
5、 适应性
6、 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各国宪法渊源形势: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条约、学理
其中属于我国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
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共138条,宪法修正案31条,修改过4次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
新中国的修宪方式:
1、 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用这种方式。
2、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
3、 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2、 人权原则
3、 法治原则
4、 “分权制衡”原则
英国的季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了“分权制衡”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以人为本原则
3、 依法治国原则
4、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的作用:
1、 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2、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 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1)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建设
(2)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 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 人民监督
2、 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3、 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4、 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
5、 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
宪法监督的内容:
1、 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
2、 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3、 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1、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2、 事后审查。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3、 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4、 宪法控诉。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
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而且是以事后审查及主动审查为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导源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法国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人权宣言》置于宪法之首。
宪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他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条件、思想理论条件和政治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18世纪欧洲起孟思想家的功绩在于,他们为资产阶级夺取权力并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这就是宪法产生的理论思想条件。
从政治条件来看,宪法产生的前提是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
资本主义宪法的作用:
1、 宪法是防止封建复辟的武器。
2、 宪法是资产阶级调节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资本主义宪法具有隐蔽性、欺骗性。
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及其走向:
1、 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要求,强化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
2、 向民主势力作出某些让步
1918年7月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年10月10日颁布的《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1912年1月1日颁布的《临时约法》是一部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曹锟在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劳动人民亲手制定的民主主义的宪法。
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行“三三制”原则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1、 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
2、 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3、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
194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我国建国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54年宪法:
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75年宪法:
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一系列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取消检察机关,而把检察机关的职能并入公安机关;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对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78年宪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82年宪法:
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九条修正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指针,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3年改为5年
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六条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十四条修正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
第三章 国家性质
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决定国家性的因素:
1、 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2、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3、 社会的政治文明
4、 社会的精神文明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精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是由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1、 领导力量:无产阶级单独掌握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 阶级基础: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
3、 国家职能
4、 历史使命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
“专政”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本意是指“独裁”。
工农联盟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2、 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
3、 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
4、 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
5、 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
1、 现代化建设
2、 祖国统一
3、 世界和平
政党制度: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
政协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
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充分的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经济基础:决定国家阶级本质的根本性因素。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1、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
2、 用财产权代替原来条款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3、 确立了征收和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
1、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本的政治方向
2、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必要的政治环境
3、 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相互交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征:
1、 党的领导
2、 人民当家作主
3、 依法治国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 国体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
2、 政权组织形式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只能是共和制,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制。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社会主义的共和制与资本主义的共和制的区别:
1. 经济基础不同
2. 阶级内容不同(阶级本质不同)
3. 组织原则不同
4. 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2、 共和制。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最早实行于美国)、半总统制(法国代表,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制(瑞士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选举法: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选举法》的主要变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和被选举权的,将给予处罚。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高度普及,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得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禁止对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也叫做秘密投票,是与公开投票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表示同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人大常委会
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划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选区划分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区域,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进行选举。选 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区范围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为宜。
选民登记程序:
1.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2.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3.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4.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5. 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办法: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
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
直选(县级和乡级)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间选(县级以上)的:分两种情况:
1、一是在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二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注意:在会议期间,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为主席团和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无权提出。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特征: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利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权力
4、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1、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2、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 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剩余权利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归属于联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对属于各州,如美国。
4、 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 历史原因。我国国家结构是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历史证明,只有统一才能带来各民族的团结、繁荣和发展
2、 民族原因
(1) 各民族的分布状况:我国有56个民族,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
(2) 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
(3) 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
(4) 各民族的战斗友谊
(5)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越性:
1、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 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相结合
2、 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
3、 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
2、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
3、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
民族乡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3、 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4、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性:
1、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特性: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
5、 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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