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师在某高职院校任教,一年一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已在该校工作8年,现该校以“末位淘汰”不续聘。

1、该教师能否要求与学校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该教师接受学校不续聘的安排,能否获得劳动合同终止下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要求学校补缴养老保险?

第1个回答  2012-07-23
你好!首先肯定有经济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倍工资的赔偿是有一定要求,就是工作满一个月不满一年这段期间,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没有给你交五险的也可以同时要求单位一次性缴纳这6年的社保费用。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两个费用都可以要求同时一次性支付。另外还可以要求生育补偿金。建议你请个律师,可以专业的帮你解释这个问题,计算这个总账,各证据充分即可帮你充分维护你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2-07-23
应该考教师编的呀
第3个回答  2012-07-23
你好,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签订,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签订,但是你没有提出,不是为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你存在不能胜任该工作的情况,可以不续聘,对方应当给你经济补偿金,可以要求补缴保险追问

补充两个情况:
1、该校有工作8年即可转为正式编制的惯例。
2、不胜任工作能在那里做完8年?刚刚被评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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