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

地方政府新出台规定,商业用地每亩要达到一定的投资数额和税收,否则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如果有块土地是规定出台前就买的,并且已经开工建设、正常生产了,可是达不到新出台规定要求的开发强度、交税数额,但当时买地签约的时候,地方并没有规定这么高的投资数额和税收(否则当时也无法签约啊)。现在规定出来了,地方要求补交税款或者增加投资,否则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合理吗??

第1个回答  2012-09-11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3分之1就不算闲置土地了
第2个回答  2012-04-16
你好!
这个就关于闲置土地期间计算问题:
关于土地闲置期间计算问题。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

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处置的,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土地仍然闲置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置的,在批准临时使用期间,土地闲置期间中止计算;临时使用期届满未按原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的,自临时使用期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二)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

超过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有关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取得本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所列6种文件中任一文件,自发文之日至该文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 期间。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的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的,不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方式处置,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土地又闲置的,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重新认定闲置土地,不累计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的土地闲置期间。

三、关于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问题。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指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方式处置被收回,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用地单位报经认定机关确认后,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指闲置土地,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方式处置被收回的,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方式处置,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闲置土地的土地闲置期间自《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终止计算。

四、关于土地闲置费计收问题。

(一)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一年的,按土地闲置期间计收土地闲置费。

(二)土地闲置期间中止的,土地闲置费暂停计征。

(三)土地闲置期间终止计算的,土地闲置费停止计征。

(四)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分段计征土地闲置费。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征追问

你能不能针对性的简答一下。

第3个回答  2012-04-16
不合理,可以复议
纵横法律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追问

您能简述下原因吗?(复议的法律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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