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第四条公民的义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明确了公民的义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3.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5.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6.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7.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8.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9.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10.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1.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12.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13. 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14.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5. 我国的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靠人民的支持。
16. 反间谍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积极防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19.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20.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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