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主要涉及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行为的立案标准。以下是部分内容的概述: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只要行为人明知并实施这些行为,都应立案追诉。其中,走私包括非法运输、携带毒品进出国境,贩卖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运输指非法运送毒品,制造则指非法提炼或加工毒品。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视为共犯。


2. 非法持有毒品案: 涉及毒品种类和数量的特定标准,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达到一定量即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依据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持有毒品。


3. 包庇、窝藏、转移毒品案: 包庇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如作伪证、隐藏证据等,构成犯罪。窝藏、转移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按犯罪分子的罪名定罪。


4. 走私制毒物品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境,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即构成犯罪。行为人明知是制毒物品仍走私或非法买卖,将受到法律惩处。


5.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在国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规定数量标准,也会被立案追诉。行为人提供便利给他人从事非法交易,视为共犯。


6.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达到特定数量或面积,构成犯罪。种植前已自动铲除的,一般不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犯罪,并且明确了“以上”包含本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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