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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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昆山国税网上代开发票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1、办理流程,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qq浏览器[引用时间2018-1-14]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是江苏省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收入部分、中央企业及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同时,还负责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欢迎阅读。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1、登陆电子税务局
网址:或在百度里搜索“江苏国税电子税局”注:浏览器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或是火狐浏览器,点击右上角“登陆”;用户名:税号;密码:用户名的'后六位
2、添加应用
如果系统中没有申报表,可通过应用中心添报表
应用中心----添加应用,然后进入我的应用中心打开报表
3、申报
进入申报主界面主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按钮,显示“初始化数据成功”提示
4、填写表
“初始化数据成功”后,打开申报表,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完成表格后,点击“全部保存”。不建议每步点“暂存本表”
5、申报
点击【申报】按钮后,系统显示“受理中”,点击【刷新】,直到系统显示“申报成功”:表示申报成功。
6、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点击”待缴税款“进行手动扣款。也可以等待系统后续自动扣款。点击“代缴税款”后出现如下界面。先勾选“□”再点击缴款。
7、报表打印
点击“信息查询”再点开“申报查询”出现如下界面。点击“查看”直接打印报表,需要点击“预览”注:图片版本为PDF,需要下载PDF的阅读器。
拓展内容: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说明
根据江苏省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工作推广计划:2017年内,我市单位纳税人可全部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将在年内批量转入电子税务局系统。2016年5月1日起,新办单位纳税人、营改增原地税独管户都将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纳税人在网页上输入网址即可进入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进入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右上角登陆或左上角用户登录即可进行登录,用户名为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初始密码为法人身份证后6位。在窗口开通的初始密码为123456。请您及时修改密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
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之后点击左上方菜单栏我的应用,进入应用后选择并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应用。
进入应用后可以看到纳税人的所属期,申报状态,截止日期等信息,点击进入申报进入报表页面,进入报表前需点击数据初始化,初始化成功后点击修改进入报表。
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需填写主表,附表一以及附表二,点击报表上方数据准备区导入所属期认证的进项发票。
填写完毕后点击报表上方的全部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返回,即可点击申报进行申报,申报后点击刷新可以更新申报状态。
申报完毕后,纳税人如需缴纳税款,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待缴税款页面或者从左边菜单栏申报缴纳——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选中缴款条,点击缴款即可。
缴款成功后3-5天可以在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并打印完税凭证。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申报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程序。
3、信息查询
点击信息查询——申报查询,可以查询并打印申报表。
4、通用功能使用
擎天报文导入:纳税人企业如需导入擎天报文,可以在通用功能——擎天出口报表导入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文件,点击导入即可。
农产品发票采集:点击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点击添加,输入农产品发票信息,点击保存即可。
海关完税凭证上传:点击通用功能——海关完税凭证上传,选中需要上传的本地文件,点击上传即可。
海关稽核明细查询:海关完税凭证上传后如需查询明细,可以点击通用功能——海关稽核明细查询,选择报送月份,点击查询即可。
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海关稽核通过后,如需下载海关稽核通知书,可以点击通用功能——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选择稽核月份,点击海关稽核通知书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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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代开发票申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1、办理流程,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qq浏览器[引用时间2018-1-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一步: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找到搜索结果的第一项,如图1所示,点击进去进入官方网站。
第二步:进入官网后鼠标拉动页面到网站的下方如图所示的位置,然后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业务选择对应的选项进点击进去行操作即可。
第三步:这里以增值税发票查验为例,点击该选项,进入大如图页面,输入各种必填项信息,就可以进行业务操作了。
扩展资料:
1、为了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同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抓住机遇,对全省的税务工作进行了重大调整,做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一套资料办,逐步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纳税人两头跑、两头报、两头查等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地税合并
江苏电子税务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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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之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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