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第二章  标签审核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第三章 分级管理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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