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几个省级行政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1-20
在我国,行政区的最高级别是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新中国成立后,省级行政区划不断调整,日趋规范,到1967年达到稳定,使省级行政区一直保持在30个(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排列如下: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从1980年9月29日开始,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新的顺序排列如下: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台湾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又在1988年和1997年先后设立了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如下:
【华北】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东】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中南】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西南】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北】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港澳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或者说,它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把领土划分成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
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行政区划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设区的市,而自治州、设区的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者区又设乡、镇的,实际上是四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一般市、县、区;镇、乡、街道为最低行政区划。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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