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境内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外埠或者境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本市的审查和管理;
  (四)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测、招标和造价等管理机构的审批和资质管理;
  (五)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的制定、推行和监督,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六)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依照职权范围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招标工作,负责区、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发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下列单位从事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企业;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造价管理机构;
  (五)建筑构件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审查手续,领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第十条 新开办本条例第八条所列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年度检查。第四章 发包管理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结束后,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后,到发证机关注销。未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平竞争,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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