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解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湖北省是水资源大省,又是三峡大坝库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好水资源是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的大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1月19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今日,代表们将在分组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该条例草案,创下湖北省地方立法两个“首次”,首次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立法提交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首次要四审通过。  严禁餐馆、工厂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元;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养殖珍珠,最高罚10万……1月19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专家,对条例草案八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条例草案也引来本地乃至全国专家们的热议。他们纷纷表示,条例抓住了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最终的执行效果值得期待。
■条例亮点  亮点一   最严处罚  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   要点: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养珍珠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投肥养殖污染水体的,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草案贯彻了这一精神。王建鸣介绍,在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草案坚持从严处罚。  亮点二  责任清单   首长负责制防“九龙治水”   要点:实行水污染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省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  解读:目前,水污染防治中,“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现象多见。一些部门有利就上,无利躲。为此,草案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可以说,这份‘权力清单’亦是‘责任清单’。”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认为。  行政首长负责也是一大亮点。许多地方环境污染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环境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利剑。  亮点三  区域限批   为环保部门增添“杀手锏”   要点:未按照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标,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解读:我省以法规形式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为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增添了一个“杀手锏”。现在,明确“区域限批”,对相关部门的审批行为给予约束,无疑会大大增强治污的力度。  亮点四  集中处理   重点水污染项目进开发区   要点: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解读:过去,重点水污染排放的工业项目所在地分散、管理混乱,现在将这些项目纳入一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有利于节约成本,也有利于地方部门进行监管。  亮点五  区域补偿  上游污染下游得给予补偿   要点: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对于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解读:一直以来,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是影响区域水质改善的“痼疾”。上下游之间责任不清,矛盾重重。如今,草案对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有了明确“说法”,就是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下一步,省政府将制定出具体考核和补偿办法。”  亮点六  公众参与  政府和企业均接受公众监督   要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解读:条例草案专设一章谈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涉及8个方面的内容。这在地方立法中是首次,也是草案最大的亮点。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水污染防治有关的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众不仅监督企业,还对政府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舆论监督。  亮点七  诚信档案  排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要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解读:违法排污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而且还必须承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负面评价。这意味着,违法排污者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等方面,将承担不利的社会后果。  亮点八  公益诉讼  支持打环保官司获取赔偿   要点: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解读: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渐成热词,全国各地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草案第六十六条专门设一段讲公益诉讼。武汉大学教授王树义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内容。而条例草案提出公益诉讼,具有适度超前性,让水污染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究。
出台经过  18项调研 20万人参与 上千条建议   《水污染防治条例》如何破土而出;  在昨日下午人大全体会议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摆在了不少代表面前。这是我省首次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这部条例是如何从提出到最后确立的?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表示:“湖北是水资源大省,淡水资源排名全国第一,水污染防治有重要意义。湖北有必要有制度性、刚性地立法保障湖北省的生态水资源。”通过征集社会意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和全年重点工作计划。条例起草采取了专家立法模式,聘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担立法起草任务并完成初稿。  2013年9月,数易其稿后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10月,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在媒体公布并征集意见。此后,省人大带队先后赴环保厅、应城市、潜江市等实地调研考察河渠、污水处理设施。  2013年10月至12月,关于该草案,开展了18项调研。不仅人大代表和60多名专家参与,更有20多万公众参与,提出了上千条建设性建议。  2014年1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四审期”。“一般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即通过,此次水污染防治条例最终被决定在大会上接受审议并表决。”付正中表示,此次是“四审”,也是我省首次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本地专家·期待  李广兵:下一步还应针对大气污染立法   人物名片: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全程参与条例制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湖北省唯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环境法研究所,省环保厅托付该所起草条例草案,李广兵全程参与其中。他对记者说:“一般地方法规会照搬上位法较多,特色并不突出,但是我们这部法规从文本表现、法规框架,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尽相同,有很大的创新。”  其实早在2000年12月,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不过办法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为什么群众不满意,这里到底有什么问题,我们起草法规时就要抓关键环节。”李广兵说。专家组认为,首要的关键环节就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针对“执法不严”问题,草案落实政府的责任,强调行政首长负责制,“像抓计划生育一样抓治理水污染”,并将各个相关部门职责明晰化。对于水污染工作中,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职的,草案也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和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是加重了对政府法律责任的追究。”  “不过,立法是一方面,最终效果如何,还需要政府相关政策配套、技术与资金支持。”他说,下一步,我省还应该针对大气污染立法。而此次立法,对其他地方法立法程序上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对湖北省立法的科学性、质量有了很大提升。  周敬宣:莫让条例成空文,莫让规划成空话  人物名片:华中科技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曾多次参与条例制定  对于正在审议的条例,周敬宣表示,该条例不论是从增强环境保护力度,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都可谓意义重大。不过他同时表示,制定条例制度和达成初衷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了好的制度,更需要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只有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下去才有意义。  在周敬宣看来,条例的严格程度和执行力度,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息息相关。他认为,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苛,“我们制定的相关规定条例不少,规章制度更多,我现在比较关心的是条例的落实情况。”周敬宣表示,莫让条例成空文,莫让规划成空话,就是要让条例的相关条款更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在他看来,正在审议的条例中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条款是极有意义的亮点。“只有算清楚了污染和治理之间的经济账,才会有决心为保护环境动真格,才会舍得投入真金白银。”周教授很认真地告诉记者:希望有越来越多像《水污染防治条例》这样的法规出台,社会不管怎么发展,都得处理好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他期盼着这一条例能认真执行,给子孙后代留下碧水连天。
■外地专家·点赞  孙佑海:这是抓住了“牛鼻子”   人物名片: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国家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进行了阐述,就是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是抓住了‘牛鼻子’。”孙佑海说。  孙佑海认为,首先,强化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政府的责任,是建立在以往防治水污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的。强化政府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重视水环境问题和地方环保问题,有重要意义;其次,加强政府责任,符合最近以来中央有关文件以及全国人大立法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保持GDP合理增长,“不留后遗症”。这说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环境污染问题。  孙佑海表示,环境污染治理的难点,在于其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之间的联系。《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加强政府责任,并且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良性发展,能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水网密集的千湖之省,水污染防治问题十分重要。加大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改善饮用水质量,甚至对于农产品质量的提升,都尤为重要。”(梁敉静19日电)  王浩:水污染预防是重中之重   人物名片: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力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所所长  “这就对了。”王浩在听到本报记者介绍《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时,高兴地说,“加强政府监管,对所有污染企业的批准落地,都必须进行严格把关。”  以往一些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条例中,通常设立“污染防治”这一章节。然而,与这些条例不同的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水污染预防与治理,分别进行了规定。王浩认为,专门规定水污染的预防,并将其与水污染治理分开,表明了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预防的重视。  “环保实际上都是以预防为主。”王浩表示,政府应当重视水污染预防。因为水污染发生后,治理的成本非常大。如果能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水污染,对于水污染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王浩表示,加强群众监督,是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不可或缺。“加强公众对水环境质量的监督,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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