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市级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进行。体检标准遵循《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修订规定。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考生需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除特警职位外,一般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未参加体检的报考者,面试合格的人员可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与体检,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者,不进行递补。
考察工作则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进行,对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时可采用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特别方法。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考察则按照《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录用与否的依据。如考察结论认为不适任公务员,体检合格的考生可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