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包括哪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2-13
国家赔偿法中关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一、人生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7条明文规定,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死亡的,还要赔偿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关于你的提问,在实践中,对人身自由损害赔偿,还是值得思考的。
我的回答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除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外,造成的误工损失费是否同时予以赔偿?实践中的做法是,仅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不赔偿误工损失。应当说,人身自由赔偿金仅仅是对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人身自由被限制,必然会造成误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7项规定,这种财产损失属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这个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9赔他字第30号《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中,间接能够得到佐证。
[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1999]赔他字第30号
颁布日期:20000110实施日期:200001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此复
我从中的观点是,由于错误逮捕造成误工,单位补发工资,同时还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由此证明,误工费和人身自由赔偿金确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不排斥。因此,凡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否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只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有单位为该个人发放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收入,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的,都应当既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又赔偿误工损失费。误工损失标准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法定的每日赔偿金额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上年度”??,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