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3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和建设,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麻类、甜菜、蔬菜、烟草、瓜果、药材、饲料、牧草、绿肥等农业生产上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及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简称“四化一供”)。目前还不能实行计划供种的地方,要组织指导好广大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农作物种子工作,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
  (四)负责选育和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
  (五)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六)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七)调解处理种子纠纷案件;
  (八)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省农垦总局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垦区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委托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垦总局另行制定。 省、地、市、县种子公司的任务是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加工、检验、经营、推广工作。 烟草、轻纺、医药系统(糖用甜菜、亚麻、烟草、药材下同)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种子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种子经营管理业务。专业公司在种子业务上受省种子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科研育种第六条 农作物育种单位和育种者,要从当地生产需要出发选育新品种。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必须符合适期成熟、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育种目标。第七条 育种单位或个人在培育新品种的同时,要根据该品种的特征、特性研究出一套相适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上应用。第八条 除国家组织的攻关项目外,全省农作物的育种和与育种有关的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的协作,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第九条 全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供应、研究和利用,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和办理。第十条 凡从国外引入的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隔离试种,确认无检疫对象后,方可利用。 从国外引入品种资源,须将引种名单、说明书以及少量种子送交省农业科学院登记、编号和保存。 凡向国外提供农作物品种资源,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关于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品种审定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统一审定的制度。第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的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有关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按不同作物设专业委员会。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并颁发证书。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应制定品种标准。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省内选育的新品种及外地引入的品种;
  (二)确定品种推广区域;
  (三)重新审定需扩大推广区域和在推广中需终止推广或缩小推广范围的品种;
  (四)审定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品系、品种和杂交种及其亲本,并组织品种试验工作;
  (五)新品种与新创造的品种资源的登记、编号、命名、发布和颁发证书。 各地、市和省农垦总局的品种审查委员会,辅助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做好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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