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四、将第四条修改为:“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节水优先、系统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五、将第五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七、删去第六条。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优化河流的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源区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产补助。”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加强中国农村水电之乡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水电产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流域生态环境,逐步形成以林蓄水、以水发电、以电养林的良性生态循环体系,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十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对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按规划逐步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十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开垦湿地。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壅水、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在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域的综合治水工作,实行河长制。”十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小水电站进行绿色改造,增效扩容,泄放生态流量,维护河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建立绿色可持续小水电长效管理机制。”十八、删去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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