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1-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管理,加快编制进度,提高编制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计划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第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划,由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第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全国统一指标。第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六条 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为编制对象;一般按不同规模(档次)编制不少于两个层次的指标。
  各类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厂(矿)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贮存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等的用地面积。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第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
  2.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和现有技术经济条件出发,总结以往建设用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考虑近期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对节约用地的可能性。
  3.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第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由主编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承担。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宜采用条文和表格相结合的形式编写。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第十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查,由主编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准和发布,由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负责。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由各主编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编制建设用地指标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主编部门安排解决;对经费不足、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补助。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解释。各主编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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