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六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第六章的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使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严重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这类事件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特别规定,将依据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事故处理的严谨和公正性。


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之前的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将被废止,以确保所有事故的处理都符合新的条例要求。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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