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6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处分行为具有处分性质,负担行为没有,处分行为一般为物权行为,比如买卖、抵押、质押等的物权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
2、负担行为只有负担义务的性质,比如一些债权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代表,比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
1、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这种分类。
2、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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