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性力量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选择单体建筑或者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设在地下层。新、改、扩建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卫生、给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

  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改造)标准。未按规划建设农贸市场或者农贸市场建设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改造)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改造)标准逐步进行升级改造。第九条 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并不得擅自分割其产权。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其营业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权责: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安全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加强对该区域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对在该区域的自产农产品销售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三)制定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疫情防控等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场内经营者履行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于违反租赁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进行劝阻处理,对不听劝阻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查验并按相关规定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设置经检定合格并且方便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督促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九)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定期对市场摊位进行清洗和消毒;

  (十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十二)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四)在市场内建立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服务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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