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议事,应当及时反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特殊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应请假。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在会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已备的有关文书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对参加会议作好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联组审议的形式。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作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本市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侨务、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反映或者关心的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宜;
  (七)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八)依照法律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人事任免或者撤销职务;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一)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二)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十三)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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