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1、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删去第二条。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文件发布)
  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2、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六、《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2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审验,悬挂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七、《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细则”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局”和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九、《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区、县公安局备案。”
  删去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十、《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3、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者有争议时,可会同或者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删去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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