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育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第三条 促进基础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基础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保障和满足基础教育。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促进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础教育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实施督导。第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基础教育发展。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理念以及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和社会生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基础教育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源供给与保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教育发展,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育资源预警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位需求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基础教育用地供应。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性质,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单独设宗、单独划拨。
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应当符合学校设置标准,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齐实验室,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功能教室,创客空间以及室内室外学生活动场馆等教育教学设施。接收残疾儿童、少年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融合教育资源教室。
中小学应当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完善智慧教学设施,建设面向中小学师生的网络学习空间。
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环保课桌椅和符合省教室照明技术规范的照明系统。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建设,确保普惠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覆盖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达成率、三星级四星级高中覆盖率、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覆盖率达到省定标准。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可以采取集团化办学、组团式托管、结对帮扶、信息化等方式,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