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将电梯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检验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调解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保障性应急救援,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实行专业化管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通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第七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建设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且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质量保证期;

  (二)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

  (三)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四)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五)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为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配置、加装提供技术支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并且整机采购。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随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或者变相再委托。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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