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收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合理

我家有处房子,不是小区,没有物业。我们是2006年买的,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没办房票(不止我们一家,那片房子都没办)。2009年初,房票才办下来。夏天时房产局贴了个通知,说他们接管我们这片房子了并要我们交从2006年开始计算的公共设施维修费。我有两点不明白,请各位高人指点:
1、我们办房票的时候已经交了一笔房屋维修基金,这个基金是否包括公共设施维修费?
2、房产是2009年才接管的我们,是否有权收取从2006年开始的公共设施维修费?如果可以,为什么以前我们报修,房产的答复是因未办房票,所以不归他们管,要找开发商呢?

第1个回答  2013-05-11
1.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所以,房屋维修基金是已包含公共设施维修费的。 2.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购房时未缴纳的该项费用应予以补交。 但是鉴于您现在的特殊情况,建议联合多数业主找开发商和房管局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你们相应的损失并进行补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