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新加坡是议会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国会,国家领导人是总理。新加坡的权力运行与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国会监督:
1959年取得自治地位以后,新加坡参照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逐步确立了议会内阁制的政体、建立了一院制的国会,而威斯敏斯特体系最具辨识度的特点就是议会主权原则——行政权由立法权产生并向立法权负责。因而新加坡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而细致的,其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三个大的方面。第一,立法监督。新加坡国会制度深受英国议会制度影响,国会既是立法机关,还是制宪机关,国会的立法权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通过立法对行政权进行全面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一系列较为严厉的法律,预防和惩罚政府官员贪腐,主要是1960年《防止贪污法》与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还包括《财产申报法》、《公务员法》、《刑法》等,这些法律对政府官员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第二,财政监督。《新加坡宪法》第五篇(相当于我国宪法中的章)专篇规定“财政条款”,授权国会对政府提出的财政预决算的批准权,这种体例在世界各国成文宪法中相当罕见,足可证明新加坡对于国会财政监督权之重视。第三,人事监督。新加坡宪法与法律授予了国会对政府及其官员询问、质询、弹劾与提出不信任票等诸多监督权力。比如《新加坡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总统查明总理已不再拥有议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二、法院监督
新加坡的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新加坡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客观而言,新加坡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不如国会这样得力。作为前英殖民地与英联邦成员国,一直以来,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深受普通法系影响,新加坡的法院一般只对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并不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也即法院并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过多的干预。但是,这一状况近年来已经有所松动,法院开始通过一些判例凸显其在监督行政权上的全面性。另外,法院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还体现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适用《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与《刑法》等法律对贪腐官员科加重刑,在“新加坡模式”之下,这种直接针对官员的监督比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行政行为更为有效。
三、专门监督
除了国会与法院外,新加坡还有一个更为著名的专门监督机关——贪污调查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组建于1952年,当时新加坡尚未独立,由此可见贪污调查局历史之悠久。自组建以来,贪污调查局就在监督政府施政、整肃贪腐官员、重塑社会风气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获得了全社会的认同,广为其他国家与地区借鉴。贪污调查局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一则因为其特殊的地位。贪污调查局尽管属于行政机关,却直接向总理负责,独立于警察机构与检察机构之外,以确保其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地位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基本相同。二则因为其强大的职权。贪污调查局行使调查权无须检察官的特别许可、行使搜查权基本不受限制、逮捕嫌疑人无须出示逮捕证,贪污调查局的这些特别权力根本不是一般的警察机构所能比拟的。历史上,贪污调查局曾经多次挥动铁拳砸向贪腐官员。1986年,新加坡建国功臣、国家发展部前部长郑章远亦在贪污调查局查获的铁证前畏罪自杀,引起巨大轰动。
四、党的监督
人民行动党作为长期以来新加坡唯一的执政党,对政府的影响不言而喻。党的监督也是新加坡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党对政府人事的监督与党对政府政策的监督这两个方面。第一,党对政府人事的监督。由于人民行动党一直在国会中占据绝大多数席位,组阁任务自然由人民行动党完成,按照一般成例,人民行动党的秘书长即是内阁总理,内阁部长往往也由人民行动党内的精英担任。第二,党对政府政策的监督。政府政策往往先在党内酝酿,然后由人民行动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再由内阁颁布施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民行动党的监督比其他外部监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正如《新加坡第一》书中所说:“按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一个政府能在长期执政中自我更新,历20年而不老化,而不形成尾大不掉的既得利益阶层,应该是由于强有力的外在监督了。无疑地,新加坡是这条具有普遍解释力的定律的例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