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24
1.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此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对居住地或者不在犯罪地被逮捕的被告人都有权管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下属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向下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是罪犯居住地、被逮捕人居住地、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居住地的法院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地区的法院。
4.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此外,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于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事检察院、军事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管辖原则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这些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有利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有效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