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退役士官的生活标准
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工资收入标准为基数计发1个月。
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七是退役医疗保险金。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本息及军龄补助,按照规定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或者支付个人。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其他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