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严肃人事调配纪律,增强人员借用工作的针对性,强化人员借用工作的操作性,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遵循“统一管理、控制数量、保证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卫生系统内部、教育系统内部相互之间借用人员,及退居二线干部的借用)。凡上述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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