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1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供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与规划、环保、发展改革和建设等部门协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确保供热工程的有序进行。


新建、扩建或改建热源设施需遵循供热和环保规划,须遵循相关程序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确保施工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严格遵守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和计量器具需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锅炉需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批手续。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必须符合节能标准,配备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和调控。未达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施工将受到规划和建设部门的严格把关,无法获得审批或交付使用。对于老旧建筑,需进行改造以实现分户控制和节能。


供热单位与需要入网的申请者需签订入网协议,内容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计量设备、验收移交、保修责任等,协议签订后需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设过程中,如果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其他地段或建筑物,产权单位或所有人需给予配合,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新建工程应在当年供热前完成并投入运行。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验收,供热单位需参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和验收意见上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采暖费收缴、供热设施保护与维修、法律责任、附则7章44条,自2005年9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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