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保护和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广卫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东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圣贤里、书院街、书坊街已实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

  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四条 越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统筹和推进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规定,配合管委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布局、市场运作、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打造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知名特色步行街。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市场管理等联合检查行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管委会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工作信息。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北京路步行街宣传推广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开展北京路步行街宣传推广工作,扩大北京路步行街品牌形象的影响力。第二章 历史文化保护第八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历史遗迹(遗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千年古道、改革开放优秀建筑、历史地名、历史掌故、骑楼文化、广府庙会、西湖花市、岭南风味美食和古树名木等,均属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

  管委会应当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形成历史文化资源动态更新维护机制。

  鼓励运用三维测绘、数字或信息等新技术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骑楼建筑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建档,实现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存储、展示和信息化共享。第九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等坚持优先保护、原址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在北京路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执行。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巡查,发现有破坏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置。第十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对历史建筑履行保护责任,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老字号经营者扶持,支持其申报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开展传承活动,管委会应当协调提供场所和条件,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和展示活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