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实际效果与初衷是否相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在刑法修正中引起了关注。它是否意味着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就自动构成犯罪?在追逐竞驶中,由于“情节恶劣”这一条件,它通常被视为抽象危险犯,而醉酒驾驶由于缺乏其他限制,被视为行为犯的可能性较大。然而,考虑到本罪的轻刑后果(“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被理解为行为犯可能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然而,这可能导致法网过于宽泛,所有醉酒驾驶都被视为犯罪,这与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刑罚经济原则相悖。


因此,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类比,认为它们都要求对公共安全构成抽象危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范围,减轻刑事司法系统在资源分配上的压力。危险驾驶罪增设的初衷是为了威慑,但立法效果的考量可能并不乐观。这样的立法可能会牺牲刑事司法效率,甚至削弱刑事立法的权威,因为过度刑事化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法律效力的虚置。


因此,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方式,反映出立法的理想化和情绪化倾向,以及对短期效果的追求。要解决此类问题,关键不在于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而是强化公众的守法意识和执法者的严格执法,这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案。毕竟,法律的力量无法独自发挥作用,必须与社会教育和执法实践相结合。


扩展资料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在2010年政协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他说,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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