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5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87、300条;《执行问题规定》第40、60~69、88条;《海诉法》第21~24条;《名誉权解答》第11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诉意见》及《执行问题规定》都有大篇幅的规定。考生只须了解。我们在这里举其重点,提醒大家掌握。

1 注意掌握新增的217条的规定。

2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金融机构的存款规则(第218条),应注意以上三个用语即代表着法院的权限范围。

3搜查规则着重注意各种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民诉意见》第287条)。

4查封、扣押财产规则也要注意不同场合下应通知哪些人到场(第221条)。

5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规则(第226条):

(1)院长签发公告;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3)签名、盖章问题;

(4)强制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

5了解《执行问题规定》第40条内容。执行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变现价款应由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金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6综合《民诉意见》第300条及《执行问题规定》第60~69条,注意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系列规定,并注意该制度与《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诉讼制度的区别。此为司法考试重点。

注意:(1)第三人无异议才可强制执行;第三人只要提出异议即不得强制执行,无须审查。注意不属于异议的情形。

(2)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所为放弃债权、延缓债权期限行为无效,在第三人无异议时可执行。

(3)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执行规定》第67条)。

(4)不得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强制执行。

7了解《海诉法》第21~24条的内容。

8掌握侵犯名誉权案件侵权人不执行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执行措施:

(1)公告、登记等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示;

(2)上述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79、293~294条。

「意思分解」

1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与支付迟延履行金规则(第229条)。

2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民诉意见》第293条)。

3双倍补偿损失问题(《民诉意见》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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