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价值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以利科技成果向生产应用部门的转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分为理论性成果和应用性成果。
  理论性成果主要是指为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成果。
  应用性成果主要是指为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包括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重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可采取同行评议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的方式进行。理论性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发表一年之后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发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证书)。第四条 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要组成成果鉴定委员会(小组)。
  鉴定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一般以十人左右为宜,并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特别要注意邀请能够客观地对成果作出评价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
  主持鉴定(评审)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原下达任务的部门指定,为鉴定委员会(小组)当然成员。然后参照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的建议,邀请有关人员作为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应对成果鉴定(评审)意见负责。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分别在鉴定(评审)证书上签字。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的代表,除系与该项成果有关的专业(学科)的专家、科技人员外,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工作。
  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可视需要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文件审查小组和性能指标测试小组。鉴定(评审)证书应附参加鉴定工作的代表名单。
  根据成果鉴定涉及的范围,可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计量、标准化、药检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小试、设计定型方面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一定批次或一定数量的重复试验(实验)和考核,证明技术先进、工艺路线合理、性能优良,并达到了原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主要包括:
  (1)科研课题的调查、考察报告和方案论证报告;
  (2)研究报告,包括技术路线的选择、试验方案的确定、试验总结、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产品性能指标等;
  (3)工艺资料和设计资料;
  (4)分析、测试方法报告;
  (5)产品用性能报告,包括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数据;
  (6)专业检验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
  (7)科研费用的结算等。
  (三)可供复测的样品、样机等。
  二、属于中试、生产定型方面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三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连续稳定性运转考核,或一定批量产品的实用考核,证明工艺稳定,产品优良,使用可靠,达到原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的性能指标。
  (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主要包括:
  (1)研究报告,包括采用的工艺流程,工艺装备,稳定试验的数据,产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经济分析等;
  (2)产品试用考核报告;
  (3)工业化生产应采取的工艺设计、设备图纸、计算书;
  (4)产品分析、测定方法报告;
  (5)三废治理、安全措施;
  (6)科研费用的结算等。
  (三)可供复测的样品、样机等。
  三、农、林、牧、渔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参照农牧渔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药、卫生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医药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础理论等方面研究成果鉴定的条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其他方面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免予鉴定(评审)。
  一、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研究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正式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
  二、理论性成果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得肯定性评价,并有该学术会议文件或材料可资证明的;
  三、已经在生产实践中连续应用(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四、经国家和市级的计量、标准、测试、药检、品种等专业技术管理机构检验合格,作出全面评价,并给予证明的。
  凡因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而实行免予鉴定的科技成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市科委检送有关该项成果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份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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