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编制定额问题,国家有什么规范文件?急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7-1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为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性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政府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生物恐怖应急处置、健康危害因素干预、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等公共卫生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
二、主要职责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以及反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技术储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规划、方案和技术规范;监测健康水平,收集、分析、报告、评价公共卫生信息;开展实验室检测检验与应用技术研究,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开展卫生学健康效应评价,促进安全和卫生环境,推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三、设置原则
按照行政区划,原则上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区)级每一个行政区划内各设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负责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预测疾病流行趋势、研制预防控制对策、调查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原学鉴定和检测质量控制。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规划与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开展疫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和普及防病知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建立能够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队伍,并按照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关的专业管理及职能科室。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标准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
1.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500~825。
(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数,由各市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人口>7000万,编制530以上。
服务人口5000万~7000万,编制460~530。
服务人口3000万~5000万,编制385~460。
服务人口1000万~3000万,编制275~385。
服务人口<1000万,编制165~275。
(二)辖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
服务人口>700万,编制190以上。
服务人口500万~700万,编制150~190。
服务人口300万~500万,编制100~150。
服务人口100万~300万,编制85~100。
服务人口<100万,编制55~85。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依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数。
(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
服务人口>120万,编制105人以上。
服务人口80万~120万,编制70~105。
服务人口40万~80万,编制50~70。
服务人口10万~40万,编制35~50。
服务人口<10万,编制22~35。
直辖市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参照上述标准由各市制定。
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以及有医学院校学生教学和实习任务的机构,可酌情增加10%左右的编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重,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相应增加编制。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可减少10%左右的编制。
各地依据本地防病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其编制由各地编制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原则确定。
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构成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9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职工岗位责任制度,逐步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
本科以上人员国家和省级70%以上,设区的市级50%以上,县区级35%以上。
国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防病专业人员占60~70%,检验人员占25~35%,其它相关专业人员10~15%。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防病专业人员占65~75%,检验人员占15~25%,其它相关专业人员10~15%。

附件

关于制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织编制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编制规定》的必要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自2001年依据卫生部卫办发〔2001〕112号《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卫生防疫站基础上将卫生监督职能划出后,整合专业站所归并组建而成。
在过去近10年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历了SARS、猪链、手足口病、甲流等传染病,苏丹红、三聚氰氨等食品污染事件和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考验,经受了洗礼。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资料,2008年全国有3129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数185781人(其中省级11928人,辖区的市41787人,县级132066人)。
但是,《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卫生部〔80〕卫防字第46号、国家编委〔80〕国编字第39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工作需要。2003年抗击SARS疫情时,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等问题,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强调:“当务之急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改革、优化队伍、定编定员和保障经费等措施,尽快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能力。” 由于缺乏国家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指导意见,致疾病预防控制队伍逐年减少,2008年较2002年减少了2777人,年均递减0.3%。每万人口配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由2002年1.47人降至1.40人。较大程度的影响了疾病预防控制基本职责的全面履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建设和事业的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精神,2003年10月起,卫生部人事司、疾病控制司组织研究组,开展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规定和标准构成等研究。
(一)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深化医改,全面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意见》明确提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对落实医改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履行基本公共卫生职责的迫切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繁重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任务有着具体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征求中编办等24个部门同意,《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40号部长令)明确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公共职能与任务。合理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是全面落实公共职能的重要保证。
(三)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应对日益增加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的保证。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防控任务艰巨;结核、乙肝、血吸虫等危害严重;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传染病不断出现,已在我国造成严重危害;许多传染病由于病原体变异危害加大,甲型H1N1流感是典型例证;性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原已控制的传染病明显回升;微生物的耐药性不断增加,特别是多重耐药结核菌、耐药恶性疟原虫及艾滋病病毒等,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地方病危害依然存在,成为部分地区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环境污染、老龄化、营养不平衡、缺乏体力活动、压力增加等影响人群健康的危害因素增多,慢病相关危险因素水平持续上升;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不合理膳食等带来的公共卫生问题增多。慢性非传染病死亡占城乡居民死亡原因构成的80%以上,精神卫生问题正日渐突出。流动人口规模与日俱增,其健康状况、职业保护、卫生服务等都已将成为新的公共卫生问题。多重疾病负担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能力、人员数量和构成提出挑战。
例如,国家免疫规划由传统的使用4种疫苗预防6种传染病,2002年以来逐步扩大到使用14种疫苗预防15种传染病,从事免疫规划的人员占机构人员数比例,省、设区的市、县分别从2002年的3.02%、3.61%和3.30%增加到2008年的3.81%、4.90%和8.06%;随着艾滋病成为国家重点防控的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的人员占机构人员数比例分别从2002年的1.55%、1.09%和0.32%增长到4.23%、3.53%和3.13%。人员总数量不增,增加不断加强任务或职能的人员比例,意味着缩减承担其他职能或任务的人员比例,使被缩减人员的工作或业务逐步萎缩。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面履行基本职责和满足疾病防控迫切需要有一个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标准。
(四)国家编制、颁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制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编定岗,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绩效工资的前提。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卫生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相关政策。制定有明确要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基本职责要求定岗、定员,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绩效工资工作和规范化管理等的前提,也是解决目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备标准不一、地区差异较大、岗位设置不规范等现实问题的根本措施。
二、制定《编制规定》遵循的原则
《编制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从有利于人员的优化组合,发挥整体功能出发而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考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政府公共卫生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规定上注重满足处置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群体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防病需求,以及保障公众健康和国家安全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工作的需要,不考虑从事收费项目服务的人员编制。
(二)精简高效。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从提高资源的系统效率、效益出发,规定了各级按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个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职责岗位一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区域处置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承担公共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促进,健康危害因素干预,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咨询的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事设岗、以岗定人,编制人员配备的标准。
(四)立足当前,兼顾发展。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并适当兼顾发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构成作了相应的规定。编制规定不仅从国情出发,强调了国家承诺限期控制的疾病、法律法规规定预防控制的疾病和健康监测干预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有的必须承担的职能和完成的任务;同时还兼顾了近年新发生传染病的防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和环境危害健康因素的干预控制等新领域的需要。还对有条件的、地方财力能承受的可在核心功能以外的解决地方主要公共卫生或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方面开展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给予适当的考虑。
三、《编制规定》编制的技术思路
(一)通过系统调研,分析并明确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力配置现状以及基本公共职能履行程度;
(二)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在岗人员中,去除不应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人力;
(三)考虑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以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确定履行基本公共职能所需配备的基本人员数;
(四)系统分析影响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配置的相关因素,最终确定以服务人口、人口密度等作为调整人员配置的主要因素,形成人员编制的计算公式和配置标准;
(五)对配置标准进行全国范围的可行性论证。
四、《编制规定》的计算公式
(一)省级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1.省、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各省平均人口数)*1/50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分别为386人;全国省平均人口数约为4500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
2.直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服务人口系数*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为386人;服务人口系数为1/10万,1000万人口以下人口系数为2/10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
(二)市级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市级辖区平均人口数)*1/20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为112人;全国市级辖区平均人口数约为390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
(三)县级疾病控制中心的编制标准
1.辖区服务人口数>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时: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1/1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2.辖区服务人口数<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时:
编制数=【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1/15万】*辖区人口密度系数*(1+后勤人员比例)
其中,人力需求配置基准值为38人;全国县级辖区平均人口数约为45万;后勤人员比例为10%。直辖市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测算可参照县级标准测算。
(四)计算公式中主要指标的解释
在全国江苏、上海、浙江、山西、河北、四川、贵州和青海8省80市和80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力配置、人口密度和服务人口现状调查与系统分析基础上,经过对现实数据的模拟测算以及专家咨询与论证等,确定的人力配置基准值、辖区服务人口、人口密度等主要指标,具体解释如下:
1、基准值
在不考虑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其他影响因素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承担公共职能任务和要求应已经基本一致。人力配置的基准值是指在不考虑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其他影响因素下,完全落实基本公共职能所需要的人力配置标准。
2、人口密度系数
调查样本省的平均人口密度为179.7人/平方千米,按180人/平方千米设定人口密度系数为1;辖区内人口密度大于平均数,系数不变,辖区内人口密度每降低50人/平方千米,系数增加0.025;在上述基础上,辖区内人口密度低于50人/平方千米时,每降低10人/平方千米,系数增加0.025。
3、辖区服务人口的调整方式
①省级机构,服务人口每超过平均数50万人编制人力增加1人;
②市级机构,服务人口每超过平均数20万人编制人力增加1人;
③县级机构,当辖区服务人口数大于平均水平时,考虑到辖区内服务人口越多,工作量越大,因此辖区服务人口每超过平均数1万人编制人力增加1人;而当辖区服务人口数小于平均水平时,虽然服务人口的减少会带来工作量的减小,但必须确保最基本的公共职能工作仍然有足够的人力,包括业务和管理人力,因此辖区服务人口每低于平均数15万人编制人力减少1人,以体现差异;
④直辖市级机构:一般省级机构的调整系数适用性较差,故采用服务人口系数进行调整,1000万人口以上服务人口系数为1/10万,1000万人口以下服务人口系数为2/10万。
4、后勤人员比例
指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配备的后勤人员。考虑到全国很多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未做到完全的后勤社会化,如果编制标准不包含后勤人员,势必会因缺少必要的后勤支撑而影响公告职能的落实。因而,经过专家咨询与论证和现实数据分析后,必要的后勤人员支撑也应列入调整因素中,较为合适后勤人员比例的考虑是在基准值测算基础上增加10-15%,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以10%为准。
五、《编制规定》结果与可行性
经测算,编制标准每万人口配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为1.42人,略高于2008年的1.40人,低于2002年的1.47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平均人数:省级479人、辖区的市级101人、县级49人,较2008年实际数除辖区的市级低于,省级、县级均高于(见下表)。
初步测算,全国31省的省、市、县三级级疾病预防中心共需配置编制总数为188673人,比2008年全国实际数多2892人,增加了1.6%。其中省级共需配置14859人,增加了24.6%,辖区的市级共需配置39411人,减少了5.7%,县级共需配置134403人,增加了1.8%。较2002年,省级增加了48.0%,辖区的市级减少了1.4%,县级减少了3.0%,全国总数仅增加了0.1%,远低于同期全国人口的增长(3.4%)。

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标准、省、市、县三级人员配备与实际编制对照表

类别
标准
测算值
2008
实际数
较2008
±-%
2002
实际数
较2002
±-%
机构平均配备人员
编制标准
08年实际
02年实际
省级
14859
11928
24.6
10037
48.0
479.3
384.8
323.8
市级
39411
41787
-5.7
39953
-1.4
101.1
107.1
104.3
县级
134403
132066
1.8
138568
-3.0
49.6
48.8
55.0
合计
188673
185781
1.6
18855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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