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应急灯的配置有什么要求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6
  》GB13495\x0d\x0a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x0d\x0a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x0d\x0a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x0d\x0a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x0d\x0a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x0d\x0a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x0d\x0a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x0d\x0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x0d\x0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x0d\x0a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x0d\x0a\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x0d\x0a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x0d\x0a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x0d\x0a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x0d\x0a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x0d\x0a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x0d\x0a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x0d\x0a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x0d\x0a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x0d\x0a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x0d\x0a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x0d\x0a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x0d\x0a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x0d\x0a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x0d\x0a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x0d\x0a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x0d\x0a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x0d\x0a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x0d\x0a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x0d\x0a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x0d\x0a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x0d\x0a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x0d\x0a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x0d\x0a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x0d\x0a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x0d\x0a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x0d\x0a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x0d\x0a\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0d\x0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x0d\x0a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x0d\x0a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x0d\x0a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x0d\x0a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x0d\x0a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x0d\x0a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x0d\x0a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x0d\x0a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x0d\x0a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x0d\x0a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x0d\x0a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x0d\x0a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x0d\x0a\x0d\x0a  2007年岁末,国家出台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x0d\x0a  公消[2007]502号\x0d\x0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x0d\x0a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部局于今年九月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并逐步在其它消防产品中推行。为了保证这一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x0d\x0a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x0d\x0a  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是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举措。\x0d\x0a  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是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检查仪器。该制度通过建立以单个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可实现对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对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x0d\x0a  二、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为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创造条件\x0d\x0a  配备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配套检查仪器是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各公安消防总队要认真做好本总队检查仪器的配置工作。根据九月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仪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总队、各支队均至少配置1套检查仪器和一台专用手提电脑;2008年6月底前,经济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2008年年底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经济困难地区也要力争配置到大队。\x0d\x0a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x0d\x0a  (一)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负责此项制度的推进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检查仪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计划,落实经费,确保检查仪器按计划配置到位,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推进工作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三基”工程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的内容。\x0d\x0a  (二)各总队要立即组织培训消防产品监督人员掌握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确保消防监督人员熟练操作系统软件和设备,并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三类产品,必须检查消防产品“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同时,要在当地的主流媒体,大力开展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x0d\x0a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纳入到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中,真正发挥消防产品身份证跟踪管理系统的作用。\x0d\x0a  (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x0d\x0a\x0d\x0a  公安部消防局\x0d\x0a  二__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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