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停搏都得心肺复苏?这 5 类情况不需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3
心肺复苏的目的,是首先为病人重新建立被动的有氧血液循环,以保障其重要脏器的供血,然后促使并期待病人恢复自主血液循环(ROSC),从而挽救病人的生命。

必须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心脏停搏病人都适合心肺复苏治疗。

急救人员应该知道心肺复苏术的原理和适应症,避免对病人造成不适和伤害。

实施心肺复苏的先决条件——血液循环的运行

要知道心肺复苏的适应症,首先得理解血液循环的运行机制:

生命仰赖于持续运行的血液循环,血液循环则仰赖于持续的心脏搏动。

但是,血液循环的运行并不能仅仅依靠心脏搏动这一项因素,它由中枢神经、心脏、血管网、血液这 4 个系统共同参与形成。

4 个系统任何一个出现故障,都会影响血液循环,进而危及生命。

向下滑动查看血液循环 4 系统运行机制

1. 血液循环的指令系统——中枢神经

中枢神经系统是血液循环的总指挥。位于脑干的心搏中枢发放心搏冲动,下传至心脏的起搏系统,从而使心脏搏动。同时中枢神经还发放血管紧张度调节指令,使血管的张力及舒缩适应人的生理需要。

如果中枢神经系统系统严重受损(如脑干出血或颅脑损伤等),不能正常发放指令,此时病人的心脏再好也无法搏动。

2. 血液循环的动力系统——心脏

位于窦房结的心脏的起搏系统,在心搏中枢的指挥下通常以 60~80 次/min 的频率不断发放电冲动,随着冲动的每次下传形成每次心搏。心搏的过程由以下两个系统的活动依次展开:

1)触发系统:

由电活动主导,像汽车的点火开关一样发动。窦房结发出的电冲动在下传时导致心肌细胞膜内的离子活动,首先除极,然后复极。

除极——当电冲动到达处在极化状态(也称为静息状态)的心肌细胞时,细胞膜上的离子通道突然开放,高浓度的离子从细胞内溢出,完成除极,除极时心脏收缩。接下来就是复极——机体的钾-钠-ATP 酶启动做功,把溢出的离子运回它们原有的地方,恢复心肌细胞的极化状态。

2)机械收缩系统:

在触发系统的作用下,心肌的收缩系统启动,通过电-机械耦联,在肌动蛋白和肌凝蛋白的参与下,使心肌纤维的张力及长短发生变化,产生收缩作用,在全体心肌细胞共同收缩及舒张的「合胞体」作用下,统一有规律地持续发挥泵血作用,让血液循环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心肺复苏是针对上述 2 个系统的,其中电击除颤是针对心脏的触发系统,消除杂乱的电活动,让窦房结重新主导触发;而心脏按压是代替心脏的机械收缩系统的,让心脏继续泵血。

需要指出的是:除极的前提是心肌细胞膜内外的离子浓度差,因此除极基本不需要消耗能量。而完成复极是需要消耗能量(ATP)的,如果心脏停搏时间过长,心脏的能量势必极度匮乏,故心肌细胞无法复极,当然就无法进行下一次除极,心脏也就无法恢复搏动了。

临床上我们在院前心肺复苏时经常看到这种情况:到现场时,起初病人的心电图是直线,经过心肺复苏,不少病人出现了心电活动(电机械分离、低振幅及低频率室颤等),但仅此而已。无论抢救者如何努力,病人就是没有心肌的机械收缩。有时经过心脏按压和应用肾上腺素等措施后,病人出现了室颤,但是一经除颤,病人的心电图又回到直线状态。这些情况屡见不鲜,为什么?

因为心搏的触发系统(电活动)耗能及需要的能量较少,所以经过抢救相对容易恢复。而机械收缩系统的工作则需要较多能量物质(substrate),因此恢复起来十分不易,特别是心搏停止持续时间过长,病人的心肌将失去机械收缩的能力,此时复苏成功的可能就十分渺茫了。

因此,CPR 越早越好,晚了病人的心脏就因能量物质的耗竭,而丧失恢复主动心搏的能力了。除颤也是一样,除颤除的是心脏的全部电活动,但如果病人的心搏停止时间过长,其心肌已经没有起搏或机械收缩能力,任你电击多少次都是枉然。

因此心肺复苏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尽可能早的实施 CPR,同时尽可能早的实施电击除颤,就是这个道理。

3. 血液循环的容纳系统——血管网

血液循环的重要前提是必须在一个密闭的管道系统中方能进行,这个系统就是遍布全身的血管网。可以说,人是由血管组成的,我们的全身密密麻麻的遍布血管,人体没有血管的地方仅限于牙釉质和头发。

如果把所有的血管联成一条,其长度可达 9 万 6 千公里之多,能环绕地球 2 周。大血管的完整性对血液循环是必不可少的,一旦大血管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如严重外伤和主动脉夹层,血液循环势必受到严重影响。

4. 血液循环的传送介质——血液

血液循环运行的液体是血液,血液作为的载体,像传送带一样把各种营养物质送达需要的地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血液,各种物质的传送势必无法完成。

由上述机制,我们可以看到,心脏仅仅是构成血液循环的 4 项内容之一。

心肺复苏仅仅是针对动力系统——心脏这一环节的。

如果造成心搏骤停的元凶出在其他环节而不是心脏,急救者无论怎样心肺复苏都无济于事。

心肺复苏的最佳适应证——心源性心搏骤停

1. 最佳适应症:由突发的严重心电紊乱导致的心搏骤停,如无脉室速或室颤等

多数情况下,这类病人的心电紊乱来自于心脏的急性缺血,造成的局部心肌代谢紊乱,最常见的疾病就是急性冠脉综合征(ACS)。

其他情况还有触电导致的室颤,和因遗传性心律失常综合征(病人离子通道功能障碍)发生的恶性心律失常。

上述心搏骤停都属于心源性心搏骤停,也称为心律失常性心搏骤停(arrhythmic arrest)。其特点是大多数病人是原发性心搏骤停,其心脏和全身并没有致命的严重病变或损伤。

正如 Claude Beck 指出的:很多情况下病人的心脏「好得根本不至于死(have hearts too good to die)」,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最重要的是病人出现的恶性心律失常虽然十分凶险,甚至可以致命,但它有时是可逆的,是一时的,发病后如果急救者能提供及时正确的心肺复苏,病人完全有希望生还,而且很多病人可以不留任何后遗症。

所以这类心搏骤停病人是能从心肺复苏中真正获益的人。遗憾的是,临床上有很多这类病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规范的心肺复苏,而丧失了宝贵的生命。

2. 应激状态下发生的心搏骤停也是心肺复苏的适应证

应激是机体在重大应激源的刺激下做出的适应性反应。尽管是适应性反应,但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应激源是引起应激反应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

1)各种严重的中毒、脓毒症、心肌抑制因子等(化学因素)、2)低温等(物理因素)、3)如交感风暴、交感及迷走神经机能亢进等(自主神经因素)、4)心脏震击综合征、颅脑损伤等(机械因素)、5)缺氧、低血糖、高血钾等电解质紊乱(代谢因素),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急性疾病、剧烈运动时都可以成为心搏骤停的应激源。

这类心搏骤停多属于继发性,按照预后可以把病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病情严重,不可逆转,另一类是一过性的打击。

对于后者,如果能扛住这个严重的打击,并通过心肺复苏建立血液循环,找到并消除其导致心搏骤停的原因,同时迅速纠正恶性心律失常,部分病人是可以康复的。

心肺复苏的非适应证

美国医生兼学者 Atul Gawande 指出:「挽救不回来的抢救是一种伤害。」心肺复苏尤其如此。

很多病人是不能从心肺复苏中获益的,反过来复苏只能带来伤害。

下面 5 类情况就属于心肺复苏的非适应证:

1. 终末期疾病

死亡是人生的终点,每个人都无法逃脱。

终末期疾病,是指病人所患疾病已使其到达这个终点,他的生命之路已经到了尽头。如晚期癌症、长期卧床的各种严重慢性疾病等。

这类病人全身脏器大都严重衰竭,因此已经回天乏术,无法挽救。有时,即使暂时复苏成功,至多也只能将病人的生命延长数小时或数日。

为此,世界各国早已展开了对终末期病人是否实施 CPR 等维持生命治疗的讨论。西方多数国家提倡,这类病人提前签署「不再心肺复苏」(do not resuscitation , DNR)文件。

美国纽约州早在 1987 年即已制定《美国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法》,截至目前,美国是 DNR 应用率最高的国家。

大部分 ICU 的终末期疾病病人,在死亡前都已签署了 DNR。因此,对这类病人不宜实施心肺复苏。

2. 创伤导致的心搏骤停

创伤是外部暴力原因导致的机体机械性损伤。因创伤导致的死亡,居儿童和青壮年死亡的第 1 位。

非常严重的创伤会导致心搏骤停,多见于严重的颅脑损伤(指令系统严重损害)、重要脏器如心脏损伤(动力系统损坏)、大血管损伤(容纳系统损伤)及严重失血(传送介质缺失)。

因此,这些问题都不是实施心肺复苏能够解决的,这样的病人一旦发生心搏骤停,预后很差。

据文献报道:

创伤性心脏停搏是影响 CPR 病人预后的独立危险因素。

这类病人经 CPR 后的出院存活率,显著低于非创伤性心脏停搏。且绝大部分院外创伤性心搏骤停病人,都死于发病现场。

病人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手术治疗及止血,可能还有生存希望,但这样的情况极少发生。

因此对严重创伤病人,应立即转运,争分夺秒送医院救治,纠正了导致心搏骤停的可逆原因(如低血容量、心包填塞、张力性气胸等)后,部分病人有希望存活。

有鉴于此,2003 年,美国急救医疗服务医师协会(NAEMSP)和美国外科医师协会创伤委员会(ACS-COT)发出了「创伤性呼吸心跳骤停:院前急救不予复苏或终止复苏指南」的联合声明,并将其纳入美国创伤急救体系评价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对成年创伤性心搏骤停病人,符合下述情况者不予复苏或终止复苏:

1)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对任何钝性创伤,无呼吸及脉搏,无心电活动的病人可以不复苏。

2)对穿透伤病人,发现无呼吸、无脉搏时,应迅速评估有无其他生命迹象,如瞳孔反射、自主运动、或心电图情况。如有以上任何生命迹象,应立即进行复苏并送往就近医院急诊部或创伤中心;如无上述任何生命迹象,可不予复苏。

3)与生命明显不相称的穿透性或钝性损伤,如头或身体离断者不复苏。

4)穿透伤或钝性伤患者有脉搏消失时间过长的表现(如青黑色、尸僵、腐解),应不予复苏。

5)损伤机制与临床情况不相称的呼吸心跳骤停患者,提示有非创伤性原因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应实施标准的心肺复苏。

6)对院前急救人员目击的创伤性心搏骤停,经过 15 分钟的 CPR 仍抢救不成功的病人,应终止复苏。

7)现场确诊的呼吸心跳骤停创伤患者,到达急诊部或创伤中心的时间超过 15 分钟,应视为无法抢救,应终止复苏。

同样地,《2016 心肺复苏中国专家共识》指出,创伤性心搏骤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放弃复苏:在最初的 15min 内已无生命迹象;如断颅、心脏贯通伤、脑组织损失等的严重创伤无法存活。

院前急救的时间,与严重创伤和创伤性心搏骤停( TCA )的预后呈负相关。故对于这样的病人,快速转运至关重要!

注:创伤导致挤压综合征病人发生的心搏骤停不在此例。这是由于该心搏骤停是大量肌肉组织破坏,细胞内血钾大量溢出造成的高血钾导致心搏骤停。

对这类病人应实施持续复苏,同时采取降血钾措施(如给予葡萄糖+胰岛素、钙剂、碳酸氢钠、透析等),可能病人还有一线生机。

3. 失血导致的心搏骤停

在创伤性心搏骤停中,失血占 48%。失血导致心搏骤停的机理是由于病人的循环血量已经严重不足,其冠脉供血也严重不足,故心搏因缺乏氧气及能量供应而停止。

失血病人一旦发生心搏停止,说明其失血量已经到达致命的程度,此时的最佳治疗措施是采用损伤控制性复苏(DCR),即手术止血和输血,以恢复血液循环容纳系统的完整性和补充血液循环的传送介质。

而这两项内容在院前都无法实现,在现场实施心肺复苏是无的放矢,怎么可能产生疗效呢?

对于严重创伤及失血导致的心搏骤停病人,院前停留的时间越短存活率越高,还是应该立即转运,送病人去医院。

4. 中枢性疾病导致的心搏骤停

中枢性心搏骤停的出现说明血液循环的指令系统发生了严重病变,如脑干出血、严重的颅脑损伤等。

而心肺复苏是针对心脏的,虽然有时启动了有效的被动血液循环,但由于主要病变在脑而不在心脏,故这种血液循环是维持不住的,病人的预后很差。

因此,多数情况下,中枢性心搏骤停不是心肺复苏的适应证。

但是在一些少数情况下,病人的心搏骤停是由于中枢的应激,此时实施心肺复苏维持血液循环,待病人适应了应激因素后其心脏可能恢复搏动,可能还有生还希望。

5. 病人事先具备「不希望复苏声明」

病人事先具备不希望复苏的说明或指令,即 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DNAR)order。

这个指令由执业医师或当地指定的管理部门出具,并具备有效的签名和日期方能生效。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无效复苏的数量

但是目前,心肺复苏术仍然存在大量滥用情况。很多不适合心肺复苏的病人接受了复苏,却并没有因此获益。

有时,尽管病人暂且恢复了心搏及呼吸,但在短期内还是没能逃脱死亡的命运。结果即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又增加了病人的痛苦,使病人丧失了最后的尊严……

因此,对于心搏骤停的病人,我们首先还是要明确病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

在临床中,很多情况不由医生掌控。

当悲痛的家属强烈要求心肺复苏时,我们不得不花上大量的时间、人力和医疗资源,进行无意义的心肺复苏。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