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