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地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形成与生态文明新时代相适应的制度机制、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第三条 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按照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主要任务、行动框架和发展指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本辖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
  市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建立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县(区)绿色发展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开展绿色发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倡导绿色出行,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医院、家庭等开展绿色发展实践,建设绿色园区、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和绿色家庭。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发展宣传和绿色价值观教育,普及绿色发展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绿色发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宣传和舆论监督。
  每年8月为绿色发展宣传月。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在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紧密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大西宁”的决策部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功能互补、相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构建全域统一衔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规划体系。
  依法批准的绿色发展总体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体现历史文化和时代风貌,并构建下列格局:
  (一)“一核两极、三大功能区、八个重点特色镇”的城镇发展空间格局;
  (二) “一芯双城,环状组团发展”的生态山水城市格局;
  (三)“一芯两屏三廊道”的城市生态屏障格局。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红线。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资源承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水和能源,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融合发展的绿色产业体系。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农村电商、农产品定制等新业态,推广绿色种植和生态养殖技术,发展优质特色循环型农业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牧业产业联合体,培育高原绿色有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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