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通过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包括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等。第四条 大连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批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和管理企业非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财政、国有资产、工商、审计、税务、集体经济、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大连产权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规定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
  (二)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三)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四)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五)完善会员制度,做好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六)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第六条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为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中介和代理的服务机构。设立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经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设立,并实行年检制度。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产权交易,须依法进行,其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机构及产权交易当事人有义务保护产权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及形式第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应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能成为国有产权出让主体。
  企业集体产权出让方是集体产权所有者。
  其他资产产权所有者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凭证。第九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企业整体产权转让;
  (二)企业部分产权分割式转让;
  (三)企业融资租赁、托管等产权分期式转让;
  (四)土地使用权、企业租赁、企业托管等财产使用权、经营权转让;
  (五)闲置资产调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转让的产权。第十条 下列产权交易必须集中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一)整体及部分企业产权转让;
  (二)企业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
  (三)转让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
  (四)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租赁、托管经营;
  (五)破产企业的产权拍卖;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对外招商、融资、嫁接式改造等,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出让方无所有权或未依法取得处分权的;
  (二)产权归属有争议的;
  (三)已设置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未经受理法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及政府禁止交易的。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形式转让,实现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出资购买、承担债务、以货易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形式。其中协议转让可以事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促其成交;也可由出让方、受让方事先协议,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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