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老家县城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房子,一年多了,开发商还没去房管局备案,开发商是否违法?求助!

我们2012年7月16日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约定面积114.72平米(套内89.65,分摊25.07),约定在2012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并已如期交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二十四条规定,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所在地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另有补充协议,其中一项说“本合同内所约定的日期天数是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截止今日(2013年10月28日),出卖人都还没有向所在地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在买受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催促当中,出卖人现在出了一个方案,让买受人重新签一份合同。说,以前合同上写的建筑面积大了,不对(主要是分摊面积),房管局实测要小6个平方,所以要重新签一个合同,写上正确的面积,才可以去备案。问她重新签的合同日期写什么时候的,先说不写日期,以便她们办证。我们说不行太儿戏了,应该写2012年7月16日。她们回复说那样不行,时间过去太长了,办不了证。我们不同意后,又说写现在的日期,旧合同和收据让我们保留在手上,以后退回多收的房款。

请问:
1、 出卖人是否属于违法?还是属于违反合同?能否索赔?要怎么样跟出卖人交涉?如何索赔?
2、 能否去房管局投诉?还有别的什么部门可以投诉?我们那里是县城,法制观念淡薄,政府管理混乱,如果政府部门不搭理,要如何申诉?
3、 类似我们这样一次性付款的房子,应该有几十套,开发商有没有可能在卖给我们之前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然后又再卖给我们,收取我们现金,套取资金周转,因此不去备案?
4、 开发商出的这个方案,会不会是又出一个圈套让我们钻,然后继续拖着不去备案?

其实,如果开发商只是一般性的违约,拖着不去备案,套取资金周转,还不是最坏的事情。我们老百姓就怕,辛辛苦苦积攒了一辈子、东凑西借拿出来买房的钱,被开发商卷款逃跑了!
呜呼!小小老百姓,权益任由强势的开发商随意践踏蹂躏,而不知所从,哀哉!
期盼着青天能有白日!

第1个回答  2013-10-29
可以毫不客气的说,绝对违法。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卖房,现在开发商大部分是奸商。
备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追问

那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吗?

追答

第一先与开发商协商补偿问题,再说办证问题。
第二同一楼盘与你相同经历的人,俗话说众人拾材火焰高,一起去找开放商,逼迫他们想办法解决。
第三就是你们合伙找当地懂房产的律师来替你们找回公道。
第四就是找新闻媒体曝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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