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4-04
宪法文本中的“社会公德”条款
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如何选取姓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社会公德道德包括什么?宪法第24条最直接表达了国家对社会公德的理解,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的公德。“爱祖国”探讨人和国家的关系,“爱劳动”指的是人的自食其力独立自主的美德,“爱科学”是启蒙开明的美德,“爱人民”鼓励公民之间彼此的善良和善意,四种美德处理了个人与自己,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四者结合依赖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社会主义是人的解放的伟大事业,包括人的独立和开明、人和人的融洽友爱、人和国家紧密联系;因此,“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实现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建构中把“人的主体性”奉为最高原则和目标加以落实和实践。社会主义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必要条件,“爱社会主义”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良好总结和重大提升。“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最终的落脚点是“爱社会主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