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中小银行的跨区经营

如题所述

第一,尽快出台针对农商行和农合行跨区经营的管理制度。目前仅对城商行跨区设立分支行出台了相关管理制度,在农商行和农合行跨区经营方面还存在制度缺失,对农商行和农合行跨区经营的规范还停留在窗口指导阶段。其结果是,各地区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制度支持,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于农商行和农合行来说,制度的缺失对于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跨区经营战略是不利的。

第二,目前中小银行通过跨区参股其他银行方式实施跨区经营的现象日益普遍,但目前仅有2007年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其他参股银行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规范。银行间的参股行为将不同银行通过股权纽带捆绑在一起,在特定情况下,这种结构可能导致局部银行的风险在整个银行体系中蔓延。因此,有必要出台对银行(包括中小银行在内)参股(包括跨区参股)其他银行机构的管理办法,避免在这一问题上的制度缺失。

第三,在跨区经营问题上,改变当前以银行类型定政策的“一刀切”做法,对不同类型中小银行给予平等待遇。现有制度在对中小银行跨区经营进行规范时,主要还是依据银行类型。比如《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城商行,对农合行跨区设立分支行也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完全加以限制。这种做法忽略了同一类型银行中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性。而在实际中,同一类型银行中的不同银行在经营上的差异可能会非常大。因此,应当根据银行自身的经济特征(比如规模、资产质量、经济效益、资本充足状况、管理水平等)而不是其机构类型来确定是否允许其实施跨区经营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跨区经营。

第四,对目前城商行跨区经营管理办法中的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进行优化,提高其适用性和针对性,改变目前这一指标区分度不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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