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前往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七一路与汉阳路交叉口)二楼64号卫计委窗口办理: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单位名称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及管理人员名单;
6、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 ;
7、本年度内场所环境、用品用具等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8、委托协议及被委托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公用物品委托洗消的提供);
9、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和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二、受理。
三、审核。
四、领证。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周口市政务服务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